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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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未还清债务时,其已办理抵押手续的车通常能被执行。抵押设定的是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清偿。但执行有程序要求,如发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车辆等,若抵押存在登记不规范等特殊情况会影响执行。总之,一般可执行但要依法进行,具体依实际案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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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其设立旨在保障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等,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债权依合同、侵权等产生。同一财产上有债权和抵押权时,一般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可能更优先,具体依法律和实际案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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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通常需配偶签字以明确共同偿还义务。若配偶不签字,银行会视情况判断是否放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等,即使配偶未签字银行也可能放贷,但会加大风险,可能要求提供房产抵押等担保。若规定须配偶签字而其未签,银行一般不放贷。能否放贷取决于贷款性质、用途及银行政策等,申请前应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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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关于担保期限,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具有连续性和确定性。债权人需在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不同担保方式规定不同,写借条时要明确担保期限,以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