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敲诈勒索中的“精神强制”,指的是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压迫,让其感到极度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比如威胁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或者伤害受害者及其亲友等,这些行为不一定会真的实施,只要让受害者感到害怕就行。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危害,也可能构成犯罪。
精神损失赔偿并非勒索财产罪,它是受害者应得的合法权益,旨在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若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然而,若有人非法占有,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高额“精神损失费”,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要求精神损失费并不是勒索行为。当个人的权益,比如身体、名誉受到损害时,依法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通过恐吓、强迫等手段,超出范围进行索赔,或者编造事实进行敲诈,那就涉嫌勒索犯罪了。
精神损失费索赔和勒索罪有本质区别。按照法律规定,因受到实质性精神伤害,受害者可以向加害方合理索赔。但如果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索取远超合理范围的费用,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就是勒索罪了。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部分。它是指受害者因为人身权益受到了伤害,依法可以得到的合理赔偿。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行为人是虚构事实或者恶意威胁,想要高额赔偿,并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依法合理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他的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