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拿去进行
抵押的。
夫妻共同财产涵盖了夫妻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对于这类财产的重大处置事宜,必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要是一方私自去抵押
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很可能被认定为
无权处分。
假如
抵押权人在获取抵押的时候,是处于善意的状态,并且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还办理了诸如
抵押登记等法定的手续,那么这种抵押行为或许是有效的。
然而,事后那些未同意抵押的一方,是有权利向对方要求进行追偿的。
要是抵押权人明明清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就进行了抵押,那么这种抵押行为大概率是无效的,未同意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该抵押。
总而言之,在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这类事务时,一定要充分地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谨慎的操作来避免引发那些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有共同房产。小朱未经小李同意,将
房产抵押给小胡。小胡不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小李知晓此事,认为小朱无权处分,要求撤销抵押,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未经小李同意抵押夫妻共同房产,从法律角度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小胡作为抵押权人是善意的,支付合理价款且办理抵押登记,此抵押行为可能有效。小李虽不同意,但事后可向小朱要求追偿。
3、若小胡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且未获小李同意而接受抵押,该抵押行为大概率无效,小李有权要求撤销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