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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后财产怎么分配

时间:2025.01.05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同居期间进行财产分配时会遵循这些原则:
①倘若双方事先有过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等方面的约定,那么就依照约定来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提前商量好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归属,之后就按照商量好的结果进行处置。
②要是没有事先的约定,那就按照一般共有来处理。
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都将按照一般共有财产的方式来对待。
不过,其中一方的特有财产,像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类,依然归该方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同居而改变其所有权归属。
③对于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能够按照共同债权、债务的方式来处理。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一样的,在财产分配方面相对会更加灵活一些。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仔细的判断和妥善的处理,以确保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同居多年,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小店获利不少,购置了房产。但未对财产归属作约定。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对于房产及小店收益的分配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平分,小李觉得自己出力多应多分。

案情分析:

1、由于双方事先没有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按照规定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小店的收益以及购置的房产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2、对于房产及小店收益的分配,不存在一方特有财产的情况,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共同经营中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比例,而不是一方主张的平分或按单方意愿多分。
3、同居期间因共同经营小店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共同债权、债务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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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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