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请客者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像明确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之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这意味着请客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为客人的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比如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提前告知大家要注意脚下的路况,避免摔倒等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可能引发的责任问题。
2.然而,如果请客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请客者没有对所选择的饭店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饭店内地面湿滑等危险情况存在,却又没有及时告知客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请客者就可能需要对客人因地面湿滑而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体现了请客者在保障客人安全方面的疏忽。
3.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
如果是因为饭店自身的原因,比如地面湿滑却没有及时清理,或者照明不足等情况,导致客人摔伤,那么饭店应当承担
主要责任。
这是因为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安全,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4.同时,客人自身也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是因为客人自身的过错,比如醉酒后不慎摔伤等,那么客人自身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提醒客人在参与活动或在饭店等场所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自身的过错而将全部责任都推给请客者或饭店。
总之,在判断请客者是否有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过错情况,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方,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划分。
案情回顾:小朱请客带小李、小胡等人去饭店吃饭,小朱提前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但饭店地面湿滑且未及时清理,也未告知客人。小李不慎滑倒摔伤,小李认为小朱和饭店都应担责,而小朱和饭店都觉得自己责任不大,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1、小朱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提前作了安全提醒,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已尽到请客者应尽的责任。
2、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对地面湿滑情况及时清理和告知客人,存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小李自身若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比如未留意地面情况,也需承担部分责任,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各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