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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证遗嘱在遗嘱之前有效吗

时间:2025.01.05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1.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时: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不同时期订立多份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比如,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遗嘱中表明将某套房产留给子女,但之后又将该房产出售,这种行为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公证遗嘱订立在前,之后又出现其他遗嘱且内容存在冲突,只要后面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那么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时公证遗嘱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便不再具有效力。
例如,先订立的公证遗嘱指定某笔存款由长子继承,而后又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该笔存款指定给次子继承,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那就按自书遗嘱执行。
2.不存在多份遗嘱冲突的情况:
公证遗嘱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产分配,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准确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包括一份公证遗嘱,指定某套房产由长子小李继承。后来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给次子小胡继承,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这就引发了关于房产继承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内容抵触,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内容不再具有效力。
2、在这种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来执行遗产分配,所以该房产应按照小朱最后的自书遗嘱由次子小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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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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