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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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有多种界定情形,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实施相关行为,针对特定弱势群体致恶劣影响,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他人工作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行为手段、对象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是否达“情节恶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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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严重犯罪行为,其构成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有开设赌场行为,如提供赌博场所、设施;有多人参与赌博且达一定规模;具备营利目的,通过收取赌资等获取利益;还需考虑赌博活动性质与规模,包括方式、赌注、频率等。若规模大、对社会秩序和安全影响严重,更易被认定,满足条件才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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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进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表现为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16岁未成年犯此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量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且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可能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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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特定犯罪所得钱财及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转化财产形式、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主观上明知特定犯罪违法所得及收益,客观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其中“明知”包括确切知晓和应当知晓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