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当涉及100元以下的过期商品时,经营者有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经营者应当依照
消费者的要求,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增加
赔偿。
赔偿的金额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础,乘以三倍。
然而,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那么就会按照五百元来进行赔偿。
当然,倘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话,那就得依照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举例来说,假如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价值80元的过期商品,那么他就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为80×3=240元。
但如果240元小于500元,那就按照500元来赔偿。
要是经营者明明知道商品已经过期了,却仍然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之外,还能够要求经营者承担其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
倘若消费者遇到了这类关于过期商品的问题,首先可以尝试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就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办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店购买了价值60元的过期食品,要求商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商店认为应赔60×3=180元,小朱则主张应按500元赔偿,双方产生争议,小朱遂向相关部门投诉。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购买100元以下过期商品,赔偿金额为价款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小朱购买60元过期食品,按此规定应获赔500元,商店主张赔180元不符合法律要求。
2、若商店明知商品过期仍销售,小朱除要求损失赔偿外,还可要求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