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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出来

时间:2025.01.03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未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需要参考以下要点:
1.约定优先原则:
在未婚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例如,双方曾书面约定某套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该房产就应按照约定判给相应一方。
2.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因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像伤残赔偿金等,这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也归该方个人所有。
因为这类财产与个人的人身权益紧密相连,是对个人因特定事件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努力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理。
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
这里的贡献不仅包括资金方面,还涵盖了劳务等其他方面。
比如,一方在购置房产时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在装修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劳务,那么在分割时,出资多的一方可适当多分。
4.证据是关键因素:
当一方主张进行财产分割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性质以及各自对财产的贡献情况。
比如出资凭证、财产购置记录等相关材料。
总之,在分割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时,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始终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未婚同居,同居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小朱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房产归自己,小李却否认有此约定,且主张按出资和劳务贡献分割,自己装修付出大量劳务。同时,对于小朱的伤残赔偿金,小李认为应参与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房产归属,因小朱主张有口头约定但小李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按约定优先原则判定房产归小朱。
2、小朱的伤残赔偿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小李主张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3、房产作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双方资金及劳务等方面的贡献。
4、若要合理分割财产,双方均需提供如出资凭证、装修费用记录等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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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已为100000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案件4000余起。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离婚、继承法律纠纷案。 易轶律师多次办理社会影响高的大案及名人案件。曾代理乒乓球奥运冠军、女排奥运冠军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CBA总冠军明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担任著名国画大师之子的顾问,参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代理高额股权分割涉案离婚案等,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摆脱经济纠纷。 易轶律师常年活跃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媒体;《法律与生活》专栏作者;荣登《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获得“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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