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夫妻在共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于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应依法享有同等的所有权权益,即各享有相同份额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同样地,他们也应对因这部分财产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同等的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若企业由夫妻共同参与经营且产生了债务问题,则该企业及其所有股东均需承担相应债务。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企业作为法人,拥有自主的法人财产权,须担负起对其所负责公司的全部债务。对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要根据他们认购的股票数量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性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生产经营的利益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另一方积极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债务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如果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无关,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那么债务可能由个人承担。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该债务的承担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于共同运营的判定,需要满足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利润用于家庭开支,并且共同承担决策和管理责任这几个条件。比如共同经营公司或商店等。在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运营的性质、目标、方式,以及双方在其中的角色、参与程度和利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