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在大多数情形下,当有第三人提供
抵押时,通常应将其列为被告。
比如,在一些
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
债权人仅仅
起诉了
债务人,而没有把
抵押人也列为被告,此时法院是可以依据自身的职权,主动将抵押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的。
当然啦,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自己只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追加抵押人。
从
法律关系的角度来深入理解,抵押人对
抵押物拥有
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优先就抵押物进行受偿。
把抵押人列为被告,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各方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到底是否要将抵押人列为被告,这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
当事人的诉求来进行确定。
如果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各方的责任也很明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将抵押人列为被告,以避免不必要的
诉讼程序和资源浪费。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提供抵押物为小朱
担保。后小朱未能还款,小李起诉小朱,但未起诉小胡。法院考虑是否依职权追加小胡为被告。小李表示只要求小朱承担责任,不想追加小胡。此事存在争议点在于法院是否应追加小胡为被告。
案情分析:1、从一般情况看,有第三人抵押时通常应列为被告,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2、但小李明确表示只要求小朱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诉求,可不追加小胡为被告,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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