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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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后,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执行阶段,涉及财产先恢复到债务人实施撤销行为前状态;第三人取得的财产,恶意第三人需返还债权人,善意取得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赔偿。执行中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恢复后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可上诉,全过程须依法进行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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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一般被告为债务人。若债务人行为涉及受让人或受益人,如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可能成为共同被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明知,受让人也可能列为共同被告。确定被告要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关系及对债权实现的影响,根本原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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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失后诉讼败诉,一般不能再起诉。撤销权有除斥期间,超期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诉讼败诉意味着法院判定撤销权不存在或已过行使期限等。若诉讼程序违法致结果不公正,可上诉或申请再审救济。仅实体撤销权消失因败诉再起诉通常不被受理,能否再起诉需依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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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消灭。该诉讼时效期间不变,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债权人应在时效内起诉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否则将失胜诉权,但超时效债务人行为仍可能因其他原因无效,债权人要留意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