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电信电子签名在特定条件下具备
法律效力。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拥有同等效力。
要让电信电子签名可靠,需满足如下条件:其一,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它必须专属于电子签名人,这能确保签名的唯一性和专属性;
其二,在签署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能被电子签名人所控制,防止他人非法操控;
其三,签署之后,若对电子签名进行任何改动,能够被轻易发现,以
保证签名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性;
其四,签署之后,对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的任何改动,也都能够被察觉,从而保障数据的完整性。
倘若满足这些条件,电信电子签名便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在
合同签订这个重要领域,它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文件确认等诸多场景中,也能发挥关键作用,有力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为各种商务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合同,小朱采用电信电子签名,小李质疑该签名的效力。小朱称自己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专属于自己、仅自己能控制,且签名和数据电文内容形式改动都能被察觉。但小李仍不认可,认为电信电子签名不如手写签名可靠,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电信电子签名满足制作数据专属于自己、仅自己控制,且改动可被发现等条件,根据法律,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同等效力。
2、小李仅以主观认为电信电子签名不可靠而质疑,缺乏法律依据,在小朱的电信电子签名符合法定可靠条件下,应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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