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若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被告为行为相对人;涉及给付之诉时,被告为实际收益者或受领人。单方行为撤销债务人为被告,共同行为则债务人的相对方为被告。多人参与行为时,责任主体为被告。若涉及物权返还,单方行为被告为债务人与利益人,共同行为则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和明显恶意的受让人员。
撤销权之诉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不过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不会强行介入,撤销权之诉立案后若最终的审理结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般以债权人为被告。在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中,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可依抵销方式受偿。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根据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如果说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话,是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是原判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中,第三人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