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债权人他不能够是因为自己的事情没有参加诉讼,并且他能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做出来的民事诉讼的案件判决是存在着错误内容,而这些错误内容又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并且当事人他是在规定的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之内才可以发起。
原告不在场是不可以开庭的。第三方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取消诉讼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人解除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当事人,法庭将开庭审理。该裁决显然不符合司法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第三人有权在案件的审理结果出具之后提出相应的中止执行的要求,这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到案件庭审中的第三人的一种利益上的救济机制,是关键也是必要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是如果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必须要用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证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因为在诉讼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如果是直接从这些虚假诉讼来进行裁定,很有可能会损害到第三方的权益,所以这时候就很有必要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