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咨询该律师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合法性探讨在鉴定意见正式公布之前,务必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场并经过质证过程。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审判机关审查如获批准,或者审判机关认为鉴定人确实需要出庭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作证,那么法庭可以考虑并允许这种方式。
关于审判程序的细节及规定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阐述,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可选择免于亲自出席,而是由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其代行权利。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原告方则为检察机关。仅有检察机关享有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或终止诉讼(即不起诉)、以及在已进入司法程序后,决定是否撤回诉讼请求的权力;另外,对于法院做出的不利判决,检察机关亦有权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如不愿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为原告方,具有决定提起、撤销刑事诉讼的权力,并对法院判决有异议时可决定是否上诉。
在公诉案件中,主要诉讼角色为检察院和被告人,因此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必须亲自出庭。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起诉主体,通常需要亲自到庭,并有权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这样的规定确保了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法庭对被害人陈述的重视。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通常不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因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是主要角色。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关键当事人,往往需出席法庭,也可委托合法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