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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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代位权问题时,需明确债权人债权已届满。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对第三方权利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要合法且到期,否则不能行使代位权,且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不能与自身紧密联系,还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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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死亡且名下无财产时,执行会遇难题。可调查其遗产状况,若有遗产则在范围内执行;查看有无担保人,有的话可要求其担责;若怀疑有隐藏财产,可申请调查。执行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需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调查途径维护权益,若找不到可执行财产,执行结果或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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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贷款人死亡后其子女无需背负债务,因为债务是贷款人个人的,要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若有遗产,先用遗产偿债,遗产不足则债务消失。但若子女继承了遗产,需在继承遗产范畴内偿债,即只用继承遗产价值偿债,超出部分不用管。总之,子女是否担债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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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位权的情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满;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其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即构成“怠于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损害时可考虑用代位权;债务人债权非专属权利。代位权行使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债务人消极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