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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仲裁程序延期请求要遵循仲裁规则设定的期限规范。各家仲裁机构有具体实施办法,从通用性讲,建议在预定开庭日之前适当时段(如提前3至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且申请时需提供充分恰当理由,像不可抗力、突发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期参与仲裁活动这类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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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立案后通常可增加诉求,但需经仲裁庭同意。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的权利,不过增加诉求可能影响程序进程及他人权益,所以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庭会依具体情况审查,若不影响程序且合法则准许,反之可能不准许。因此,立案后要谨慎考虑,必要时及时申请并配合审查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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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前,申请人有权撤销仲裁申请。按《仲裁法》,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作裁决书或撤回申请。撤回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若仲裁庭已组建且部分审理,撤回可能涉法律后果和程序要求,需与仲裁机构协商处理。申请人撤申请要谨慎,依规定和程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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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上述中级法院管辖,执行时会按规定及裁决内容采取合适措施。若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基层法院辖区,必要时基层法院也可执行。特殊情况如涉外仲裁裁决等,执行法院级别会依规和实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