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规模:当团伙组织规模超过30人进行赌博活动时,就属于情节严重。2.抽头所获利益:抽头所获利益累计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3.赌资总额:赌资总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4.参与人数: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5.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出境赌博: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超过10人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在其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用等情况,也属于情节严重。
在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这其中包括行为的频次、涉及的人数、赌资的金额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这些要素共同决定了行为的恶劣程度。比如,多次提供赌博条件、涉及人数众多、赌资巨大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会被视为更为严重的赌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赌博”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上情形均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取保候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准予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嫌疑人、被告人,若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为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也可提供取保候审机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犯赌博罪:一、个人参与赌博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二、曾因赌博受罚后仍继续参与;三、多次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赌注、赌具及交通、通信工具;四、在赌博中多次担任放风、传信、保障安全等角色;五、故意教唆、引诱或威胁他人参与赌博;六、在公共场合如城市道路、火车站、码头、城市公园、长途汽车、渡轮等设立赌桌进行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