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聚众斗殴罪是针对纠集众多人员实施暴力冲突,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状况的犯罪行为所设立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聚众斗殴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可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若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本罪名旨在严惩那些对于斗殴活动进行组织、策划、指挥以及积极参与的行为。
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方面,关键的判断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行径者必须实质性地组织、筹划、谋划或者积极参与到斗殴事件之中;其次,该行为必须需要多名人员共同实施,也就是所谓的"聚众"之态;再次,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知可能会引发斗殴事件仍然执着地做出这一决定;此外,该行为还必须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扰乱影响。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条款。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错失判定,关键在于各参与主体对于斗殴事件的有意参与以及其内心深处的不良意图。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或加剧斗殴事件的发生,并且积极地投身其中,展现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漠视态度。除此之外,那些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活动的人员,或者是积极参与其中的人员,都将被视为主要责任承担者。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持械聚众斗殴被归入刑法所规范的“聚众斗殴罪”范畴。此类行为具有严重滋扰并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其独特之处在于参与者往往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且在斗殴过程中会借助器械等工具,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暴力冲突的潜在风险及破坏力。
"聚众斗殴罪"系指集结大量人群开展相互之间的斗殴活动,其过程中一般并不涉及到使用任何器械;反之,"聚众持械斗殴"则在"聚众斗殴"的基本框架之上,赋予参与者携带甚至使用武器与工具的权力,从而使得整个冲突事件更为暴力化、危险性大增。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是否涉及武器及武器对暴力行动所产生的深远影响这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