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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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并非仅以交易金额或流水为唯一依据,需综合考虑多种复杂因素。流水在评估中地位重要,但非法经营活动的性质、情节严重性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同样不可忽视。比如经营商品是否涉国计民生关键领域、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都要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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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判定上有关键要素,包括存在引诱等唆使行为、未成年人确实实施犯罪、唆使者明知行为后果仍为之。判决时会分析唆使者主观意图、手段及未成年人认知等因素。唆使未成年人犯严重罪行,唆使者将面临重罚,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能减轻唆使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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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各地区对赌博罪金额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可能涉嫌赌博罪,这只是大致标准。认定赌博罪还需综合考虑形式、营利目的等因素。涉赌问题建议停止行为并咨询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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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赌场扫码方式实现资金转换极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有特定行为涵盖,扫码换钱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流转便捷渠道,符合为赌场运营提供协助特征。但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考量扫码频率、数额、主观意图等。偶发且数额低或未达犯罪标准,但仍属非法,会受行政处罚,此类行为法律风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