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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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传唤次数无明确法律限制,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调查需求。简单且证据充分的案件传唤频次可能低,复杂案件则可能增加。传唤目的是查证犯罪事实、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要保障被传唤者合法权益,拒不出席可能触发法律效应,且严禁用传唤强行拘役被传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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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关押犯人期限因具体情况而异。刑事拘留阶段,一般不超14天,特定重大嫌疑分子不超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不超两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特定四类案件及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再延长;审判阶段未判决前犯人关押在看守所,一审审限有不同规定,实际中可能因特殊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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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可能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要确认羁押期限及计算方式的准确性、延长的合法性。若超期羁押,当事人应申诉。刑罚六个月且剩余刑期超判决期限时,羁押机构要处理变更或释放事宜,决策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并告知看守所执行,当事人或近亲属可申请,要重视法律文书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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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超十个月未被提起公诉有多种原因。可能是法定不起诉,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应释放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酌定不起诉,考量犯罪情节轻、危害小等因素作出决定也会解除羁押。被羁押者有权索赔,若羁押期限长且无合法依据相关部门要赔偿,被羁押者权益应得保障,有新证据或事实仍可启动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