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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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一般公民。在我国,该认定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等,法院负责最终定罪判定,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审核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决定是否公诉。除司法机关外,其他主体如企业、团体、普通公民均无此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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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伪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此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使相关部门工作无法开展、引发群众恐慌等。若未达此程度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涉及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如侵犯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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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标准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如多次殴打或致轻伤)、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拿取或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致秩序严重混乱等;主体方面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标准可能构成此罪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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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欲望或寻求刺激,恶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行有四种情况,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考虑责任人主观意识、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多维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