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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拍卖有居住人的规定吗

时间:2024.10.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当法院对房产实施强制执行并进行房屋拍卖时,倘若房产内尚有实际居住者,需要依据特定的事实状况来作出详细的处置。
若实际居住人为该房产的主人或其合理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无其他住所可以供他们继续居住,那么法院便可能在保障居住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性基础上,妥善地推进房产的拍卖流程。
然而,假如实际居住者是非法占有的情况或者租赁时间已经结束等等特殊情形,法院则有权做出相应决定,要求他们尽快腾出该房产以方便拍卖事宜的有效开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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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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