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关于绑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责任判定问题在原先的刑法体系下,将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作为绑架罪法定刑提高的重要依据,仅将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并适用于相应的法定刑加重情况。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绑架罪的后果非常严重,比如被绑架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丧失,或者犯罪分子对被绑架者实施恶劣的杀害行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肯定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虽然一般性的绑架罪已经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了,但出现这些严重后果后,无疑会进一步凸显犯罪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学中规定其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在实施某个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为出现了特定的加重结果,导致刑罚也相应加重。在绑架罪中,如果导致被绑架者生命受到威胁或死亡,就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个人财产也会被全部没收。结果加重犯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绑架罪本身就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被绑架者生命危险或死亡则会使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因此,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也应该更加严厉。
绑架罪里确实包含了结果加重犯这种特殊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绑架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非法行为,比如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把他人当作人质,来达到目的。而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出现在被绑架者死亡或者遭遇杀害这种情况。
在绑架勒索罪中,如果因为绑架导致被绑者死亡或者被残忍杀害,并且死亡和绑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那么就会构成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健康或者外部因素导致被绑者死亡,而不是绑架直接导致的,那么可能不构成这个罪名。但是,如果绑架者实施了残忍的杀害行为,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被视为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