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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0.2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当员工在试用期内被确切证实并不符合企业所设定的录用标准时,雇主依法有权终止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协议而无需任何经济上的赔偿
例如,假如员工无法妥善地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亦或是未能达到企业对岗位技能水平的要求等等,这种情况下,雇主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解约行为。
此外,若员工存在长期无故缺勤、严重渎职导致企业受到重大财务损失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同样也可以说明雇主并无义务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
还有就是如果员工在为本企业工作期间,同时还与其他企业保持着劳动合约关系,该行为已经对企业内部的正常运营工作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或者在经过企业明确指出后依然拒绝纠正这一问题的时候,同样也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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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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