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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延长审限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0.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倘若刑事诉讼出现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特定情形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某些案件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得其在预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其次是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范围较广且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最后则是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便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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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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