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咨询该律师精神损失赔偿并非勒索财产罪,它是受害者应得的合法权益,旨在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若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然而,若有人非法占有,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高额“精神损失费”,或者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要求精神损失费并不是勒索行为。当个人的权益,比如身体、名誉受到损害时,依法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通过恐吓、强迫等手段,超出范围进行索赔,或者编造事实进行敲诈,那就涉嫌勒索犯罪了。
精神损失费索赔和勒索罪有本质区别。按照法律规定,因受到实质性精神伤害,受害者可以向加害方合理索赔。但如果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索取远超合理范围的费用,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就是勒索罪了。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部分。它是指受害者因为人身权益受到了伤害,依法可以得到的合理赔偿。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行为人是虚构事实或者恶意威胁,想要高额赔偿,并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依法合理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他的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1. 索赔侵权赔偿应合理,过高或恶意则涉嫌敲诈。赔偿需考虑医疗、精神赔偿、薪资损失等。伤残或死亡赔偿按当地标准。过度索赔或涉敲诈风险。 2. 敲诈勒索非必定罪,需金额大或多次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惯犯、连续犯、知罪不揭、趁危敲诈等。 3. 敲诈勒索与抢劫不同,不以当场暴力威胁。金额达标准或多次行为才定罪,处罚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