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减刑之后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规定的期限:如果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三种
刑罚,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原本
判决书中确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
终身监禁的囚犯而言,他们在服完至少13年的刑期之后才能申请减刑;
如若是那些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那么当
缓期执行期满并经合法程序将其刑罚变更为了无期
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25年;
同样地,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将其刑罚变更为了25年有期徒刑,那么其最晚释放入狱的日期也不得少于20年。
尽管减刑的幅度会因罪犯的行为表现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每次减刑的幅度通常都不会超出一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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