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敲诈勒索罪的确立过程中,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首先是被害者本人所提供的证言;其次为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供述;此外,还包括录音录像等视觉和听觉上的资料;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勒索信函等书面证据;证人的证词;以及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后所制作的笔录等等。
在确定敲诈勒索罪时,定罪并非仅由特定数量的指认所决定,而是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衡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定罪以及施加相应刑罚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而这并非仅仅建立在证人提供的证词之上,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即便是仅有一位受害者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足够扎实且丰富,那么法院仍然有权作出判决。
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逮捕时需要满足如下必要条件: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确实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很可能将会导致判决其接受徒刑以上处罚;同时,采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及限制居所等方式来防范其再次犯罪,仍无法完全排除其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的风险。
在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中,可用作证据的材料涵盖广泛且详尽,其中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类:收据、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短信邮件等等。这些材料均能有力地证明有关勒索行径及财物流动等关键信息。虽然收据在某些情况下的确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必须同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逐步构建起一套严密而完整的证据体系,方能确保以充分且扎实的证明力去诠释犯罪行为及其实际发生过程。
实际上,无论是否实际获得了财产利益,只要构成了特定的犯罪行为模式,即可以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它通常表现为以非法占有所保护或控制的公私财物为目标,通过威胁或恐吓的手段,向相关的财产所有者或保管者施压,从而达到勒索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