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杨向东律师,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同时多次参与社区普法活动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咨询该律师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治。它的处罚期较短,通常不超过十五日,且一般在专门的拘留场所内执行。与刑事处罚中的监外执行不同,行政拘留的性质和目的是为了警示和教育轻微违法行为人,而不是替代刑事处罚。在执行行政拘留时,相关部门会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拘留通常在行政拘留所进行,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处罚。涉案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所以被处罚。而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调查中的临时性羁押手段。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人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针对的是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通过限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让他们有机会认识到错误并改正。所以,通常情况下,不会采用监外执行来替代行政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判拘役刑罚正处于拘留期间的犯罪者,若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得到医疗保障,或怀有身孕,或需哺乳期亲自喂养婴儿,或者生活无法自主且实施暂缓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均可申请暂缓监外执行。因此,倘若犯罪者在拘留期间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条件,便有权提出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有本质区别:前者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在看守所执行,且处罚较轻;后者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羁押调查性质,通常在看守所中。两者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