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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和辞职的经济补偿区别在哪

时间:2024.10.0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身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解雇权被称为“开除”。
在某些情况下,倘若用人单位以不当理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将享有向其请求经济补偿的权益,甚至可能需要索取赔偿金
例如,当用人单位在无充分证据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员工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然而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恶劣情节,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至于“辞职"这一概念,实则代表着劳动者依个人意愿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自行决定离职,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经济补偿的责任。
但是,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错误导致劳动者选择辞职,比如用人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适当程度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此时劳动者便可以向其讨要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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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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