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欠款逾期情况下,超过两年的
诉讼时效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以
债权人为知悉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方实际履行
债务之日期为起始点进行计算。
若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清偿债务的具体日期,那么这一期限通常自所约定的还款日期截至后开始计算。
然而,倘若在上述期间内,债权方向债务方提出过请求如要求尽快偿还欠款并发出相关催促款项的书面信件等行为,这将导致诉讼时效产生中止效应,随后,从引起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件发生处与相关程序终结阶段起,该
诉讼时效期间需将被重置进行新的计算。
值得强调的是,除此之外,对于自债权方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那日起起算至今已逾二十年的
诉讼事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已经不再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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