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院
执行案件时,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案件终结执行:首先是在已经完成了对
被执行人所有资产的详尽调查后,仍然未能找到可以
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却无法有效处置;
其次,如果
被执行人失踪且已采取必要手段对其进行寻找,仍未取得任何进展,那么此种情形也可能促使案件进入终结
执行程序;
第三种情况则是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被执行人已经
执行法院命令发出了限制其高消费的通知,以提高其在社会中的透明度和信誉度,同时,这些被执行人也根据法定程序被纳入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最后一个可能使案件进展停滞的原因就是已经对
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关于终结执行的详细讨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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