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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业务处理时长无固定期限,完成时间取决于情形复杂性及实施状况。法院接到执行请求后,应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非诉讼性执行案件要在立卷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必须经法院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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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未履行调解书,另一方有权要求迟延履行利息。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时段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要求迟延履行利息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调解书应明确计算方式等。若未作规定,可能需打官司确定能否主张。总之,能否要求需根据调解书具体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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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标的金额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提出异议者需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材料,写明异议内容及理由。法院收到后会在规定期限审查,有道理则裁定暂停执行,无道理则驳回。审查中可能要求异议人提供证据。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需按法定程序处理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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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二审被驳回后,有以下应对途径:一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需准备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二是请求检察院监督,若审判程序违法,检察院可抗诉或发检察建议;三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确定对执行标的的权利。要依具体案情谨慎选适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