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在涉及法庭已经审理结束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等案件中,
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庭判处履行自身的责任。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关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具有法定职责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
强制执行庭予以执行,同时,审判员也有权直接将此类案件转移给
执行员执行。
对于依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决中的各项内容,那么对方当事人便可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司法支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在此类情形下理应予以执行。
同样地,在公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得到执行时,一旦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对方当事人便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来
保证自身的权益得以维护。
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坚决执行这一方针。
然而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事实性错误,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明确裁定,并将
裁定书发送至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手中。
步骤二,当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害者认为某一执行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时,他们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书面异议。
在收到书面异议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全面审查。
若是理由充足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出裁定,宣告撤销或修正该执行行为;
若是理由不足或者事实无法证实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做出裁定,直接驳回该书面异议。
步骤三,如果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害者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发起
申请复议。
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六个月仍未能实行,受到申请的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启动
诉讼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得以确定要责令原人民法院尽快完成执行工作,或者决定本院直接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
执行标的均可引发书面异议,当收到书面异议的那天开始算起,人民法院需要在15日内审理完毕,如果裁定理由充足,则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如果理由不充分,则裁定维持原裁定不变。
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重大问题,严格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若发现与原审判决、裁定毫无关系,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步,当执行员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收到移交执行书时,应向
被执行人颁发执行通知,明文要求其在时间范围内履行自身责任,若超过期限仍然没有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刻启动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好的义务,并且很有可能隐藏或转移一部分财产时,执行员有权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当执行程序结束后,执行员需将整个执行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并让现场参与执行的所有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主要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储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私人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捕被申请执行人藏匿起来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上缴法律文件指定已上交的财物或者单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