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取保候审,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常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它代表着在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执法部门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之后,能够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远离监狱生活,以确保他们不会干扰审理工作。然而,即便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条款和条件,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取消取保候审资格,甚至重新被关押的风险。
“非吸”即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而对于取保候审,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主要是让嫌疑人员或被告在无需被关押的状态下等待法庭的审判裁决。尽管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案件进行严厉审判。倘若经过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人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那么仍有权依照法典法规制定的合理条款,处以相应的法律惩罚。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有违规行为,例如涉嫌吸食毒品之类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取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考虑实施拘留甚至逮捕的相应管控措施。此外,当案件交由法庭审理时,法院也可能会重新审视此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策,或许可能致使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强制戒毒期间,通常无法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因为取保候审乃是主要针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种临时性的保释措施;然而,强制戒毒却是为了对吸食毒品成瘾者实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两种措施所具有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案件,并未明确将其直接应用于强制戒毒的过程之中。
1、关于罪犯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其是否会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实际执行的刑法或是缓期执行的刑法,并未发现其与被告人曾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一旦行为人被确定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惩戒,有限度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适当的罚金。在此情形下,若被告非累犯身份,则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