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该
罪名往往是由于相关人员违反了特定财务管理制度而引发的,其具体表现形式为私自挪用国家的体制以及专用于诸如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居、救济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物资,这对于国家乃至民众的权益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所谓的“挪用特定资金与物资罪”的
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它们都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居以及救济等各项事业上。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特定的资金及物资不仅包括有形的物品,同时也包括无形的服务及资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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