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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如何提供证据

时间:2024.09.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1.对于自然人被告而言,应当向法院提供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基础资料,比如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资料等。
2.若被告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则必须向法院提供其主体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讼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给法庭作为参考。
其次,关于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关键性证据(这同样也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通用证据):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屋销售许可证;
3.购房者所支付房款的收据、已经支付全部楼款的证明或许可发票。
若购房者选择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抵押)贷款形式,那么还需提交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详细清单等证明资料;
4.房屋实际竣工并经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文件,例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等。
其他补充性的证据,具体到每个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1.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的案件中,应该提供以下证据支持索赔主张:(1)购房者受损金额的确切证明;
(2)如果开发商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例如施工过程中遭遇诸如气象、地震、消防等无法控制且难以预测的外部因素影响,则应提供由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证据来支撑其抗辩。
2.再如因为开发商拖延办理《房地产证》,购房者希望追索延期办证违约金时,我们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售房者通知购房者进行产权转登记并着手办理《房地产证》的正式通讯函件;
(2)售房者已经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的权威证明书;
(3)《房地产证》或是产权转登记的电脑查询结果单,这些都将成为法院用来裁决此案的重要依据。
概括来说,商品房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特性:1.“商品房”的房屋来源,明确显示其是由经批准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完工的房屋,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因其供求关系而形成的商品价值体系所决定的。
与此同时,它也具备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权利;
(二)从“商品房”的土地来源来看,必须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才能达到合法建筑目的。
而且,(三)“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必须是面向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广大公民,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也说明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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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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