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签署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是允许办理
退房手续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乃是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约购买者之间订立的约定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预售方有义务在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预购方转移已建成的成品住房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需依据预售方提供的
定金以及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
收房屋。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退房是可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取决于退房的具体原因,以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
若买方主动违背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那么买方就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向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
倘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则可参照我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比例执行。
反之,若
卖方违约,则应按照
购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给予相应的
赔偿。
此外,若在签署预售合同之后,该合同已经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完成了备案手续,那么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还需要先前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注销备案。
鉴于各地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于撤销备案都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在涉及到撤销备案事宜时,务必与开发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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