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常见的手段有这些:利用管理、经营等职权,把单位的财物偷来、骗来或者直接用发票等来报账把钱套出来,或者通过做假账、虚报开支等方法把单位的钱据为己有,还有低价把单位的资产卖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经济秩序。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占有他人寄存、保管或掩埋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包括受委托收藏、管理的物品和按契约或规定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占有他人寄存、保管或掩埋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包括受委托收藏、管理的物品和按契约或规定为他人保管的财物。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该罪指个人非法占有他人委托管理、遗失或隐藏的财产,意图私利,实施侵占并拒绝归还,涉及较大财物价值。法庭审理建立在受害人起诉的基础上。
侵占罪适用于特定身份者,其主体需具备特殊资格。依据我国刑法,侵占罪主体主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者,以及发现或持有遗失、埋葬物者。这意味着,只有当公民因特定关系或处遇合法拥有或支配他人财物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