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妇女不具备成为
强奸罪的直接
行为人(或者说实行者)的资格,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男性。
然而,妇女却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
共犯,例如通过教唆或协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
在此种情形之下,对妇女的惩处应当根据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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