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你们俩结婚后,要是你老公或老婆自己签字,或者是他们签完字之后又承认这个债是咱们家欠的,还有就是他们在结婚的这段时间里为了家里每天都要用钱而花的那些钱,这些都是两家子一起要还的债。就像是如果你老公或者你做了借款的担保人,然后这个钱也是我们家里每天都要用到的,那么这个债基本上就算是我们两个一起欠下的,所以我们俩都得负责把它还掉。
而且这个欠款还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别急,你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找另一半要回欠款。但是,有几种情况你得注意一下。首先,如果这个债务是在你们结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名字为了家里的日常开销而欠下的,那就属于你们两个人的共同债务,另一半也得帮忙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即便该债务系由单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亦应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通常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识相关,那么无辜方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简单来说,债务是否共同,要看其用途和知情度。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其中一方进行了贷款行为,且在离婚后是否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债务,则需依据该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已签署过债务文件或在事后予以承认,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