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
环境污染的
刑事案件中,对于从犯的
量刑罚期的确定需基于多个复杂因素进行详细考虑与判断。
通常情况下,
从犯在共同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是次要或协助的角色作用,因此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程度的从宽、减轻乃至免除惩罚的待遇。
比如,对于涉嫌触犯
污染环境罪类型的环境污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在违反国家定下的
法规时,排放、倾倒或是处理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具有其它有害性质的物质,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并且可能同时面临
罚金的判罚。
对于情节更为恶劣的,将被判处从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外加并
处罚金的处罚标准。
在此基础上,若行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等地方,或向历史悠久的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理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等行为,情节更是恶劣至极,就会面临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点,并附加罚金的严厉
刑罚。
此外,假如因为此类行为使众多长期受利用的基本农田失去其基本功能,或者造成了永久性破坏的严峻局面,又或者导致了众多人员的严重受伤、罹患重疾,甚至有使人严重
伤残、死亡的恶劣后果,那么这些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至于对从犯所应施以何种程度的量刑罚期,应依据该从犯在整起
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大小,以及其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
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的法定情节等诸多因素来最终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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