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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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特定条件下可办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特定身体状况且无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到案件未结。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符合上述情形,有机会获批,最终由公检法依具体情况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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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人员主动投案后有取保可能。取保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等刑罚或采取取保无社会危险性。主动投案属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但能否取保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严重暴力犯罪且可能再危害社会的即便投案也可能无法取保。符合条件者或其家属、辩护人可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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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自动解除后,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侦查阶段解除,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无社会危险性;移送起诉后解除,可能是检察院认为无需采取该措施。需注意,解除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期间若有新证据或事实,司法机关可能重施强制措施并追责,认定无犯罪事实,被取保人可退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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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时,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足额退还保证金。被取保人凭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若执行机关拒绝退还,被取保人可向上一级机关复议或向同级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