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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股东是主犯还是从犯

时间:2026.02.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7人
律师解析:
针对开设赌场罪中股东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应该在充分考虑多个因素后进行全面分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位股东在赌场的设立以及运作过程中发挥了主要的组织、策划乃至指挥等关键性职责,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视为该犯罪活动的主要罪犯;
然而,如果这位股东所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例如仅仅提供了少量的资金支持或者是次要的协助工作,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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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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