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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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与时间长短无关,挪为个人用、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便两天后归还,符合构成条件仍可能判刑。量刑综合考虑数额、用途等因素,数额小、情节轻或从轻、免罚,但仍担责。挪用两天后归还是否判刑,需结合案情由司法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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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起刑点一般为3万元,多次挪用不还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数额较大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归还与否限制,挪用救灾等款物归个人致重大损失也构成此罪,具体金额认定要结合案件实际与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有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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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全国统一明确的“巨额赌资”固定金额界定。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等形成各自判断标准,如某些地区数万元赌资累计就视为情节严重,发达地区数额更高才认定严重。从治安处罚角度,赌资较大参与赌博会受行政处罚,刑事犯罪还综合赌博方式、人数、社会影响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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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巨额赌资罪”,赌博相关犯罪主要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赌博为业则构成,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满足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等情形可认定。开设赌场罪不论赌资多少,有开设行为一般就构成,且各地司法机关可在法定范围调整相关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