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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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后妻子无需偿还。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属个人债务。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后妻子需担责。判断时要综合债务用途、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妻子是否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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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从多方面入手。一是看债务形成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较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购房贷款。二是看用途,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像店铺进货、家庭装修债务。三是考虑借款方式,合同注明或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能有力证明。需综合多因素及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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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男方去世后的债务,需先分清债务性质。男方个人债务,如婚前或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以其个人遗产清偿,遗产不足时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超出无偿还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女方有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因男方去世免除,女方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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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执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属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妻子名下部分;若是丈夫个人债务,如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通常不可执行妻子个人财产。实践中,可通过析产诉讼确定丈夫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后执行。判断关键看债务产生原因及用途与家庭利益是否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