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机构,这些机构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在判定时,需要审查行为及利益交换情况,并考察情节严重程度。
民营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不被法律视为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主要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索贿或非法获利以交换利益的行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私企人员在商业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等非法利益,可能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私营企业可成为单位受贿罪主体,需依法成立且具法人资格,在经济活动中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符合条件的,按刑法规定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受贿罪犯罪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履行公职者。此外,受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者及依法执行公务者亦属其列。受国家机关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样可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刑法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看似好像没有疑问。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法条的第三款存在模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