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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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员工刑事事件与职务无关且单位无管理失误,单位通常无需担责;若员工违法行为与履职有关,或单位日常管理有疏忽致犯罪发生,单位可能担民事赔偿责任,极端情况还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若单位包庇纵容也担责,要结合具体情节和单位作为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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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罪行与单位犯罪实质属性相同,仅表现形式有别。法人罪行主体为法人组织,单位犯罪涵盖公司、企业等更广泛范畴。单位犯罪是刑法重要概念,判定其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利等因素。对单位犯罪的惩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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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要依实际情况审慎分析判断。若其在单位犯罪行为里起到决策、指挥、组织等关键作用,很可能被判定有罪;若对单位犯罪毫不知情,且未直接参与任何犯罪活动,则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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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关联性紧密,我国现行刑法将法人犯罪视为单位犯罪的一部分。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等组织实施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且危害社会的行为。法人是单位主要形态,法人犯罪侧重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的犯罪。单位犯罪外延更广,既包括法人单位,也涵盖非法人组织等其他单位。